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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度
董小红    发表时间:2015-11-10 11:3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为会员单位推荐, 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在每年的会员代表大会前召开,为会员代表意见的征集和审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事项,其余日常工作均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订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告。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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