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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劳动用工制度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发表时间:2023-02-08 09:48:00   来源: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协会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和团队建设,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条例以及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的劳动用工管理。协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含协会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借调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以及临聘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聘用渠道。根据秘书处岗位设置需要,协会工作人员可从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在职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部队转业军人中择优聘用;也可视工作需要,从交通行业中返聘部分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 聘用条件。受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交通建设监理和检测事业,热心从事行业协会工作;

(二)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奉献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

(四)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返聘退休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六条 聘用程序。新聘用工作人员。一般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根据需要提出聘用计划并初拟推荐招聘人选,由驻会协会领导审批;主要人员(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已聘工作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应在年度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协会方可继续聘用。

第七条 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一)新聘工作人员(驻会1年以上人员除外),须确定13个月的试用期。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包含在内。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二)已聘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受聘人的岗位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其聘用合同须作相应变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

2.受聘人员去世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 未经协会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有关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及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 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九)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协会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受聘人员经协会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在协会的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 协会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另行安排的工作,协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协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协会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受聘人员与协会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协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十二)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解决或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按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须注重个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刻苦钻研业务,以适应协会职能完善与调整、岗位设置转变的形势和要求,并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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