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从业人员执业准则 |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发表时间:2023-02-08 09:49:00 来源: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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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从业人员执业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检测执业行为,维护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市场秩序,提高执业质量,树立监理检测从业人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促进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提供专业服务,并接受后续职业培训。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及涉密工程的相关信息,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一)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在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向施工企业索取钱物,收受施工企业的任何礼金和礼品;参与、干预施工企业正常的用人安排。 (二)转借、出卖、伪造、涂改监理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三)未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监理工作。 第七条 检测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一)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过程中,造假数据、出假证明、做假鉴定、做假报告。 (二)试验检测人员未通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获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越级超范围违规承接试验检测任务,转借、出卖、伪造、涂改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三)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向客户索取钱物,收受客户的任何礼金和礼品。 (四)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试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 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不用虚假资料申报各类奖项、荣誉,不参与非法社会组织的各类评奖等活动。 第九条 遵守《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准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