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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发表时间:2023-02-08 09:5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季、年编制财务报表。季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最后交由会计审核入账。

(三)审批权限,日常经费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四)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日常报账指引》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经秘书长同意,报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条 本协会差旅费用的管理。根据会议、活动通知或者相关外出证明事前申请(请款单或内部签呈表),列明预算金额,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核定,报理事长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借支及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七条 本协会书籍报刊购置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第八条 资产管理

    资产是协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投资等。

    (一)库存现金管理

    1.设立专兼职出纳人员,实行钱、账分管。

    2.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透支、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不坐支现金、不公款私存。

    3.现金收支全部纳入协会预算及会计核算。协会出纳根据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及时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

    4.协会与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规定确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用于办理存取款、转款和结算业务。

    2.银行账户仅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3.银行存款收支全部纳入协会预算及会计核算。每月月末与开户银行对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审核人员复核签章后,与银行对账单一并装订保存。4.协会与外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原则上应通过银行支付方式结算。

    (三)票据管理

    1.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应使用《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支票管理

1)支票由财务部专人保管,支票必须存放保险箱内,印章和支票分开存放。领用人须按协会财务规定办理借支手续。

2)支票必须填明规定用途范围、限额和时间。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所借支票,如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经济责任。

3外来支票(汇票)应及时存入银行,避免造成意外经济损失。

(四)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2.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4.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会计核算

协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财务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协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收支情况、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协会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会计主管保管,支票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由协会出纳保管,出纳外出或请假时,由协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

(二)财务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协会财务人员任免应符合法定手续,人员调动或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将其分管的财务工作以书面形式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未了事项应逐一说明,移交工作由会计主管负责监督。

(三)财务岗位应加强业务学习。协会财务人员应具备专业财会知识,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相关业务培训。

(四)财务岗位职责

1.协会会计岗位责任

1)负责协会日常的财务核对、核算、监督。

2)负责经费收支的审核、记账工作,保证报销手续及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

3)负责编制会计报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税务检查等工作。

4)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

5)做好会计档案的打印、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

2.协会出纳岗位责任

1)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付核算,银行票据结算等业务。

2)负责登记、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库存现金、支票、空白收据、有价证券和有关印章。

4)严格执行转账、结账等业务有关规定。

(五)协会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协会财务人员应根据协会经济业务的性质,合理地选用相应的会计科目,对协会在一定会计期间,所有经济业务发生的数据,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整理、分析、汇总和记载,真实完整反映由此经济业务所引起的协会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情况。不得减并、自行增设和擅自更改会计科目名称。

1.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错误更正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2.会计账簿的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3.协会账务处理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按要求选用财务软件,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条 财务档案管理

(一)协会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应进行归档的会计资料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及预算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三)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1.协会会计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立卷。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调阅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非会计人员借阅要经财务部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理事长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会计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

2.调阅人员(包括本单位及外单位)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单位,特殊需要时,应报理事长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按期归还;需复制会计档案时,应征得财务部同意。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

协会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向秘书长提出销毁意见,经理事长批准后,由财务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2.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财务人员、秘书处相关人员、会计主管等有关人员共同监销。

3.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汇报理事长。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工作移交管理

(一)协会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协会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内容。从事电算化工作的协会财务人员还应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储存介质(磁盘、U盘、移动硬盘等)等有关资料内容。

(三)协会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出纳交接,由会计监交;会计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协会秘书长监交。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五)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协会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和财务预决算计划,接受会员、理事和监事的监督。

(四)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五)协会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不得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报告。

(六)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立档案。社会组织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协会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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