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Transport Engineering Consulting & Testing
英文名称缩写为: GDPATEC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企业、试验检测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协会接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登记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陈田丛云路399号3号楼601室。邮编:5104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交通建设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协助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建设监理、检测行业的法规及发展规划,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三)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定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准则和工作规范,并加以监督;
(四)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协助完成以下工作(不限于):
1、公路水运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等相关业务培训;
2、公路水运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等工作;
3、对监理、检测单位资质和监理、检测人员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
4、行业内工程质量抽查活动,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其它工作。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保护会员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监理、检测等专业业务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与合理化建议;
(七)组织检查监理、检测工作质量,开展监理、检测单位信誉、实力的调查评价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会员单位交流监理、检测经验,推广先进监理、检测管理技术;
(八)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会刊、资料,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检测业务;
(九)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服务活动,积极开拓与国际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合作;
(十)承担业务指导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接纳的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或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同时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单位授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按协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有监理、检测单位的章程、人员名册及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并在网上公布,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职业道德,为发展我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事业努力工作;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在自愿申请退会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交回会员证;被除名会员单位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因故被交通主管部门注销监理资质证书或被质量监督部门注销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即视为丧失会员资格,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形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对决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订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告。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其它有关协会的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对理事会负责,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长办公会议。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和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照协会管理制度聘用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及对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各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人士、机构及会员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委托业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整)由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捐助。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标准(人民币):
(一)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交通监理、检测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其宗旨、使命、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doc
邀请入会的函附件2 成立协会批文.pdf
邀请入会的函附件3 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pdf